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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彭晓彬、潘陈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彬,潘陈成,潘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浙0324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彭晓彬,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陈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潘统云,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彭晓彬与潘陈成、潘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潘统云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统云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浙C×××××小型汽车二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价值330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建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