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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焕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焕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7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焕,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长汀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月5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2007年1月16日至2009年1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焕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钟焕于2008年6月、2012年1月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申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2×××56(信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5240470006070324(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0元)用于刷卡套现、消费等。上述两张信用卡于2014年5月份开始出现逾期,截止公安机关立案时,该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01160.54元逾期三个月未归还。期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经发卡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被告人钟焕催收透支款。2014年8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在《闽西日报》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截至归案时止,被告人钟焕拖欠发卡银还本金合计人民币301160.54元未归还。2、被告人钟焕于2010年5月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3×××15,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上述款项用于刷卡套现、消费等。该信用卡于2015年1月份开始出现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焕仍不归还。截至归案时止,被告人钟焕拖欠发卡银行本金合计人民币24876.48元未归还。3、被告人钟焕于2010年5月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49,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上述款项用于刷卡套现、消费等。该信用卡于2014年7月份开始出现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焕仍不归还。截至归案时止,被告人钟焕拖欠发卡银行本金合计人民币36809.88元未归还。4、被告人钟焕于2011年7月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65,额度为人民币40000元,上述款项用于刷卡套现、消费等。该信用卡于2014年5月份开始出现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焕仍不归还。截至归案时止,被告人钟焕拖欠发卡银行本金合计人民币39620.92元未归还。5、被告人钟焕于2011年7月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57,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上述款项用于刷卡套现、消费等。该信用卡于2013年11月份开始出现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焕仍不归还。截至归案时止,被告人钟焕拖欠发卡银行本金合计人民币43429.82元未归还。6、被告人钟焕于2012年10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63,额度为人民币150000元,上述款项用于刷卡套现、消费等。该信用卡于2013年9月份开始出现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焕仍不归还。截至归案时止,被告人钟焕拖欠发卡银行本金合计人民币70376.94元未归还。另查明,2016年2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钟焕。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清单、催收记录、催收公告、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对帐单、被告人钟焕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金额达本金人民币516274.5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焕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钟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焕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钟焕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损失人民币301160.54元,退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损失人民币24876.48元,退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损失人民币36809.88元,退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39620.92元,退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3429.82元,退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70376.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  演  芝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苏  新  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雪婷(代)附相关的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