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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228、233、246、247、2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晓容、葛世华、易红军、罗应平、苟仁华与儋州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五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容,葛某华,易某军,罗某平,苟某华,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228、233、246、247、2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某容,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四川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社xx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790314xxxx。申请执行人葛某华,女,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四川省xx市xx区xx路x号x号楼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740227xxxx。申请执行人易某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xx市xxx路xx号xx区x栋x单元xxx室。身份证号码:46010019691003xxxx。申请执行人罗某平,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现住四川省xx市xx区xx大道x段x号xx号楼xx号。身份证号码:51052519790716xxxx。申请执行人苟某华,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现住四川省x县xx镇xx村x社xxx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30617xxxx。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xx市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连某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容、葛某华、易某军、罗某平、苟某华与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五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儋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书,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王某容返还购房款21944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19元,申请执行费3229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儋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葛某华返还购房款3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72元,申请执行费4452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7民终248号民事调解书,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易某军返还购房款323083元及利息、赔偿损失3230.8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7元,申请执行费4843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儋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罗某平返还购房款41076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63元,申请执行费6124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儋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苟某华返还购房款44068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9元,申请执行费6575元。上述五案,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购房款1723973元及利息,赔偿损失3230.8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720元、申请执行费25223元,合计1770146.83元。但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琼9003执228、233、246、247、2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儋州白马井支行21611001040003633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5793800000189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湾商业城A5栋1层113号房、115号房、117号房、118号房、A4栋103号房。现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依承诺将120万元余款汇入其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的1005793800000189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儋州白马井支行21611001040003633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5793800000189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的冻结。三、划拨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5793800000189账户上的存款120万元。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儋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儋州市白马井镇白马湾商业城A5栋1层113号房、115号房、117号房、118号房、A4栋103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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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赞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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