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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苏莆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胡晓萍、蔡学龙、南京海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莆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海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蔡学龙,胡晓萍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310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莆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秦淮区大明路105号211室。法定代表人:郑秀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春,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8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三号楼B栋303室。法定代表人:程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庆华,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方方,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学龙,男,1971年10月19日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勇,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萍,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叶,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莆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海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冉公司)、蔡学龙、胡晓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莆商公司在一审时的诉请是要求海冉公司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和赔偿损失,蔡学龙对海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一审在未释明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蔡学龙承担给付义务,程序不当。另外,一审对蔡学龙的身份、案涉南京熊猫通信工业园技改项目2号厂房脚手架工程实际由谁施工以及蔡学龙与海冉公司之间的关系等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莆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998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阿珍审判员  周毓敏审判员  张广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