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聂某某、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与顾某己、顾某庚、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顾某己,顾某庚,顾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3992号原告聂某某。原告顾某甲。原告顾某乙。原告顾某丙。原告顾某丁。原告顾某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盼盼,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己。被告顾某庚。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诉被告顾某己、顾某庚、顾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明欣、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刚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明欣、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明欣、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顾某丁、顾某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六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