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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8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卢XX诉曹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xx,曹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81民初750号原告卢xx,女,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镇xx村xx街**号,农民。委托代理人冯云飞,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xx,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平顺县xx乡人,现住xx市xx镇xx村,下岗职工。原告卢xx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九轩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秀平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云飞、被告曹红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xx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举行了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2007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有子女各一个,儿子卢xx2006年1月21日出生,女儿曹xx2011年2月10日出生。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被告结婚以来,因为性格原因争���不断,被告为上门女婿,但却不能起到为原告家人顶门立户的作用。被告性格暴躁,动辄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父母看到被告殴打原告,过来稍微规劝几句,被告竟然对岳父母也羞辱打骂。由于被告不能挣钱养家且好逸恶劳,原告平日里除了上班挣钱以外,在家还得照顾父母儿女,日常生活苦不堪言。故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卢xx、婚生女曹xx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提供2007年5月24日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曹xx答辩称,原被告自愿结婚,现已十三年,双方均无外遇,就是家人挑动生气打架,并提出和被告离婚。被告作为一个上门女婿,为了一双可爱的子女,故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有关证据。综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有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卢xx与被告曹xx2007年5月24日结婚,男到女家。婚后生有子女各一个,儿子卢xx2006年1月21日出生,女儿曹xx2011年2月10日出生。因生活琐事原被告于2016年7月分居至今,但双方均在一个院内居住。本院认为,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难以共同生活为条件的。原被告共同生活十多年,又有一双可爱的子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琐事生气分居也只有几个月,双方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也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关证据,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xx与被告曹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秀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九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