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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豪銮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孔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豪銮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孔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豪銮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周镜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孔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文。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豪銮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孔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又向本院提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本院向其送达《不同意免交诉讼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豪銮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