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聂泓与南昌余氏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泓,南昌余氏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2756号原告:聂泓,女,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周泽高,系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528603。被告:南昌余氏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滩万达广场A区A1商业楼3001、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51338003H。法定代表人:余军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与绿茵路交汇处联发广场办公写字楼-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067471712B。法定代表人:余军飞,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敏轶,系江西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10388423。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泓诉被告南昌余氏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亚马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650元,退回原告650元。审 判 长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付美丽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春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