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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4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张宝安与曹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安,曹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4255号之一原告:张宝安,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曹德平,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宝安诉被告曹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宝安于2016年10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张宝安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王 冰人民陪审员 郝敬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加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