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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玉刚与高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刚,高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665号原告马玉刚,男。委托代理人马玉彬,男,汉族,系个体业主。被告高吉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刚诉被告高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马玉刚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马玉刚预交),原告马玉刚负担。审判员  陈艳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