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22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玉刚与高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刚,高吉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665号原告马玉刚,男。委托代理人马玉彬,男,汉族,系个体业主。被告高吉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刚诉被告高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马玉刚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马玉刚预交),原告马玉刚负担。审判员 陈艳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