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朱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峰,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诉刑诉〔2016〕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朱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朱峰驾驶粤D×××××重型厢式货车沿324国道由福州往福清方向行驶,途经324国道闽侯县青口镇西台村路口人行横道时,碰撞了横穿公路的被害人刘某2,致被害人刘某2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峰将被害人刘某2送往闽侯县第二医院抢救并在医院等候处理。后被害人刘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朱峰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2不负本事故的责任。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朱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朱峰在法定赔偿范围外另行补助被害人家属6.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朱峰向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另查,粤D×××××重型厢式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磅码单;证人刘某1、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峰的供述与辩解;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事故车辆痕迹鉴定书、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目录、提取笔录、监控视频;永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律适用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峰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峰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并综合考虑永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法对被告人朱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7010,133)?)、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15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8777703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静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人民陪审员 杨大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灶香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155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87777032&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1#m_font_1?)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