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6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659号原告:宋某,女,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吕某,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