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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茂益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唐基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基路,东莞市茂益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4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基路,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牌县。委托代理人:邹忠庆,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茂益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莲峰一横路**号*栋。组织机构代码为09569076-0。法定代表人:李定华,总经理。上诉人唐基路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茂益兴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唐基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其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基路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唐基路负担(已预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五宝审 判 员  朱海晖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嘉律谢爱玲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