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世昌与李秋萍、蒋德东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62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昌,蒋德东,李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杨世昌,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蒋德东,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李秋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杨世昌与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应向申请执行人杨世昌偿还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以本金4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8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4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两被执行人支付的利息25000元应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本案受理费6761元、保全费234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杨世昌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在2016年1月27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世昌申请参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另案对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世昌申请参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蒋德东、李秋萍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627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耀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