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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7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峰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241号移送执行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杨峰,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追缴被告人杨峰罚金9804元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立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