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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国元与被执行人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本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元,喊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79号申请人李国元,男。被执行人喊门,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元与被执行人喊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喊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已与申请人李国元达成自2016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归还300元,至案款还清为止的和解计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6)云2922执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绍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