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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赵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赵媛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053号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沈斌,总经理。被告赵媛,女,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赵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媛的起诉,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2016)45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