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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潘洪林与盛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林,盛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潘洪林。被执行人盛天华。潘洪林与盛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盛天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14846.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潘洪林与被执行人盛天华已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日前将上述债务还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仁福审判员  万保华审判员  曹 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