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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王福和与王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和,王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407号(2016)黑0127执4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福和,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哲(王福柱),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和与被执行人王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哲应给付王福和土地损失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277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给付王福和执行款1900元,余款经法院查询银行王哲无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福和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