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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贺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甲,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183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靖边县镇靖。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约48岁,住靖边县镇靖乡芦西村。被告贺某某,男,汉族,约44岁,住靖边县镇靖乡芦西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约47岁,住靖边县镇靖乡盐店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贺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