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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钱育与华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育,华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245号之一原告钱育。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育与被告华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育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建国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德龙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育撤回对华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钱育负担。审 判 长  钱丹俊人民陪审员  张晓蕾人民陪审员  曹梦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