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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成诉被告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成,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82行初74号原告赵玉成,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赵东伟,男,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新区。法定代表人白忠辉,系该大队大队长。原告赵玉成不服北镇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锦公交决字[2016]第210782-2100179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玉成负担。审 判 长  崔 岩代理审判员  靳学研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