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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运高与刘金蓉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高,刘金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779号原告:吴运高,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高寺村*组。身份证号码:5110021963********。被告:刘金蓉,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观音阁路**号。身份证号码:511002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运高与被告刘金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吴运高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运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运高负��。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