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运高与刘金蓉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运高,刘金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779号原告:吴运高,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高寺村*组。身份证号码:5110021963********。被告:刘金蓉,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观音阁路**号。身份证号码:511002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运高与被告刘金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吴运高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运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运高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运高负��。审判员 曾浪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