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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与高启东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长虹道法定代表人:全荣哲,局长被执行人高启东。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资罚字【201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补正材料,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3日,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唐国土资罚字【201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高启东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路北区集体农用地、设施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高启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8.17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人民币2581.7元。高启东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只缴纳了罚款,并未履行完毕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字【201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字【2012】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上述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内容由唐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芳嫄人民陪审员  马汝军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