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6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芦山县仕君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仕君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仕君建筑机具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经营者:宋洪春,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左崇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芦山县仕君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执行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仕君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执行标的为113709.80元。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龙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