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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保建与被执行人刘威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建,刘威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建,男,197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简庄行政村杨刘庄**号。被执行人刘威风,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关庙镇刘小楼行政村西刘庄**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建与被执行人刘威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保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威风偿还刘保建借款8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威风外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