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3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尉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曹培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某某,白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尉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尉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曹培文(2016)陕0823民初24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尉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0‰计算,计息时间从2014年2月16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曹培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曹培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白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培文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于2016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培文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县支行帐户6212960106000520542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彩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