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俊华与刘平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1117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华,刘平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11175号原告梁某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理人梁剑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理人谭少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黎淑欢,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荣,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平方,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宝廷、解晶,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某华诉被告刘平方、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华的委托代理人黎淑欢,被告刘平方,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基本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4月20日12时35分,刘平方驾驶车牌号粤A×××××小型客车,行驶至白云区白云大道南安迅检测站对出路段时,因疏忽大意与行人梁某华发生碰撞,致梁某华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二、责任认定结果:刘平方负全部责任,梁某华无责任。三、受害人概况:事故发生后,梁某华到广东药学院附属新市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1、左眼睑软组织挫裂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3、右距骨骨折。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3月,加强营养;2、术后3月每月复查一次X片,术后1年复查X片,酌情拆除内固定;3、不适随诊。梁某华入院后,急诊在手术室局麻下行左眼睑左膝关节清创缝合术,于2016年4月29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距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梁某华住院日期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5月29日。四、医疗费:被告方对原告分别于2016年7月1日、29日及9月3日就诊所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票据有异议,原告提交了上述医疗费票据及对应的门诊病历,病历已由主治医生签名,被告方虽对此有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原告提交了医疗费票据5张,并有相应的病历材料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其医疗费共计36911.04元。被告方主张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五、护理费:2016年9月30日,经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后续行右距骨内固定取出费用预计为3000元;因伤致右距骨粉碎骨折,并行内固定术治疗,其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被告方对原告的护理标准每天8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鉴定结论,结合原告的出院医嘱,原告主张其护理期为90日合理,本院予以采纳。其护理费为80×90=7200元。六、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39天,按照100元/天计算,为3900元。七、残疾赔偿金:2016年8月8日,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原告属城镇居民,其残疾赔偿金为34757.2×20年×10%=69514.4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对其今后的学习、生活均有影响,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九、鉴定费:原告提交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残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护理期鉴定的发票,金额共2420元,该费用系原告因本次事故所实际造成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方赔偿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十、营养费:原告提交了医嘱,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伤残程度,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十一、交通费:原告主张因就医产生交通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和被告刘平方同意酌情赔偿300元,故本院予以认定。十二、后续治疗费:原告提交了鉴定机构出具的建议,预计其后续治疗费用为3000元,由于该费用系鉴定机构估算费用,故本院酌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2000元,如原告进行了后续治疗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高于2000元,其可就超过部分另行主张。十三、保险合同主体: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为保险公司。十四、保险合同类型:粤A×××××小型普通客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为30万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十五、肇事车辆权属情况:粤A×××××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刘平方。十六、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36645.44元(1、医疗费36911.04元;2、护理费7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4、残疾赔偿金69514.4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6、伤残鉴定费2420元;7、交通费1000元;8、营养费2700元;9、后续治疗费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刘平方驾驶车牌号粤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白云区白云大道南安迅检测站对出路段时,因疏忽大意与行人梁某华发生碰撞,致梁某华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了刘平方承担全部责任、梁某华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交警部门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恰当,故本院予以采纳。因此,被告刘平方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粤A×××××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刘平方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94334.4元,上述损失可在保险公司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损失共38911.04元,可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赔偿10000元,超出部分28911.04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120000元的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梁某华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04334.4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梁某华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8911.04元。三、驳回梁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33元,由梁某华负担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320元,由刘平方负担645元(梁某华已预交受理费283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向梁某华直接支付受理费2320元,由刘平方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向梁某华直接支付受理费450元,刘平方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彤彤人民陪审员 黄政恺人民陪审员 冯爱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翰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