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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赐清、兰鹏申请执行赵家黎、杨振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赐清,兰鹏,赵家黎,杨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9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赐清,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申请执行人兰鹏,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赵家黎,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日,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杨振宇,男,生于1974年8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赐清、兰鹏与被执行人赵家黎、杨振宇借款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家黎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赵家黎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因赵家黎现去向不明,暂无法执行。本院即执行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杨振宇的住房公积金,对其住房公积金46434.00元进行了扣划,且申请人已领取该住房金;本院亦对被执行人杨振宇的工资收入进行16406.00元进行了限额冻结。现申请人李赐清、兰鹏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英审判员  杨宁敏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