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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辖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良宁与罗航忠、梁青音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航忠,陈良宁,梁青音,洪永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辖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航忠,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良宁,男,汉族,1991年3月23号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审被告:梁青音,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审被告:洪永良,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东区。上诉人罗航忠因与被上诉人陈良宁、原审被告梁青音、洪永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1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在受理陈良宁诉梁青音、罗航忠、洪永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梁青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审法院无权管辖,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珠海市金湾区,且梁青音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徐闻县下桥镇迈进村9号。因此本案应由梁青音的住所地即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陈良宁与梁青音、罗航忠、洪永良之间并无书面的合伙协议,其合伙各方口头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珠海市金湾区。另,本案也没有证据显示诉讼双方的合伙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诉讼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珠海市金湾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梁青音、罗航忠、洪永良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此,梁青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梁青音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予以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梁青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罗航忠上诉称,其在珠海市金湾区已居住满一年以上(从2010年4月居住至今),属经常居住地,罗航忠已提交了南水派出所的居住证明佐证。同时,据罗航忠了解,梁青音也居住在珠海市金湾区,陈良宁与梁青音、洪永亮三人的生蚝生意也在珠海市金湾区,从查明事实的角度考虑,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查更加有利。上诉请求:依法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1856号民事裁定,裁定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查明,罗航忠在原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珠海市南水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证明罗航忠在珠海市金湾区居住证有效期从2010年4月12日至2018年4月10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从罗航忠在原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珠海市南水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可证明罗航忠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在珠海市金湾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因此,罗航忠的经常居住地是珠海市金湾区,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和梁青音住所地湛江市徐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即罗航忠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一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4民初18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审判员  杨晓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