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5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尹石松盗窃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5985号罪犯尹石松,男,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文盲,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09)宣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石松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2009年3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尹石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尹石松现刑罚执行已达8年3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五次,2015年11月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1日止。罪犯尹石松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石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石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武昔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