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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赵国柱与梁剑锋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柱,梁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479号申请执行人赵国柱,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执行人梁剑锋,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赵国柱与被执行人梁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剑锋应偿还借款58800元及利息、代交受理费119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4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梁辉豪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