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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田伟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田伟,吴幼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财保50号之一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317350872。负责人:董波,行长。被申请人: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黄冈市黄州杨因岭舵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91795323D。法定代表人:罗国清。被申请人:田伟,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申请人:吴幼兵,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幼兵所持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27.5%的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幼兵所持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27.5%的股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丽霞审判员  胡虹霞审判员  林更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