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6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甘金周、徐正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金周,徐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906号被执行人甘金周,××,农民。被执行人被告人徐正东,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涟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甘金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徐正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6日移送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徐正东、甘金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还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0031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判决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吴 昊执行员 郭新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利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