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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苟正虎、周辉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正虎,周辉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刑初41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苟正虎,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被告人周辉林,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正虎、周辉林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苟正虎、周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苟正虎、周辉林驾驶三轮摩托车至本区四环线星光大道豹山村许家垅路段工地内,趁无人之机,多次盗窃上述工地废弃钢材,并销赃获利。分述如下:1、2016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苟正虎通过电话联系吴某甲(另案处理),向其借用三轮摩托车,后被告人苟正虎与周辉林驾驶上述车辆到本区四环线星光大道豹山村许家垅路段工地内,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废弃钢材400公斤盗走后予以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400元被二人平分。2、同年4月9日凌晨,二被告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上述工地废弃钢材800公斤盗走后予以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800元被二人平分。3、同年4月10日凌晨,二被告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上述工地废弃钢材400公斤盗走后予以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400元被二人平分。4、同年4月16日凌晨,二被告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上述工地废弃钢材350公斤盗走后予以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300元被二人平分。5、同年4月20日凌晨,二被告人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上述工地废弃钢材1200公斤盗走后予以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二人平分。同年4月22日凌晨,二被告人在上述工地采取上述同样手段盗取废弃钢材后欲驾车离开时,遇公安人员巡逻至此,被告人苟正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被告人周辉林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各类型废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3150元。另查明,2016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周辉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苟正虎、周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指认笔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正虎、周辉林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辉林辩解其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的意见,经查,2016年4月22日18时许,公安人员驾驶警车前往案发现场附近公路,与被害人肖某打电话询问被告人周辉林下落。被害人肖某在工地宿舍告知被告人周辉林称公安人员因盗窃一案正在找寻其下落,被告人周辉林遂主动前往警车,随同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故被告人周辉林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辉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苟正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苟正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二、被告人周辉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