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秀华与任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华,任志强,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3号申请人孙秀华,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申请人任志强,男,1971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申请人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孙秀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任志强驾驶的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D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志强驾驶的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D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