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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秀华与任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华,任志强,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5财保203号申请人孙秀华,女,1981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被申请人任志强,男,1971年9月11日生,住山东省济阳县。被申请人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申请人孙秀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任志强驾驶的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D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保单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志强驾驶的济南永安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AD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