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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南昌市佰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佰利达实业有限公司,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6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佰利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威海鸿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效力,进贤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对其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按进贤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的要求履行了解除被执行人存款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财保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