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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9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廖文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文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90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廖文华,女,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上诉人廖文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廖文华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郫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起诉的手续完备、证据齐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的土地已经完成征收;即便属于小产权房,法律也并未规定此类纠纷不予受理,且上诉人并非要求办理产权登记证书,而是要求退还购房款等款项;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落实政策性质房地产纠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要求“……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当前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发〔2011〕178号及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积极探索,勇于突破,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政策或指导意见,为推进工作提供政策支撑……。”本案中,房屋的土地系四川省郫县团结镇花篱村六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尚未完成征收手续,因该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涉及行政机关对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审批程序、集体土地保护等问题的处理,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廖文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