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行审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申请人张贵进行政非诉执行 审查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张贵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82行审231号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振煌、林良德,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张贵进,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怀仁市。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晋环罚字(2015)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查明,被执行人张贵进建设于永和镇菌边村的铁件喷漆加工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张贵进作出晋环罚字(2015)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三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晋环罚字(2015)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张贵进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对晋环罚字(2015)第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楠审判员 王凤毛审判员 许进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速录员 林文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