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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西昌市姚林耐火保温材料店申请执行阿坝州天和硅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市姚林耐火保温材料店,阿坝州天和硅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西昌市姚林耐火保温材料店。法定代表人:姚林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长安路166号。被执行人:阿坝州天和硅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富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茂县南新镇棉族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西昌市姚林耐火保温材料店与被执行人阿坝州天和硅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昌市姚林耐火保温材料店与被执行人阿坝州天和硅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223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清洪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禹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