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110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建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晋1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强,无业。2004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离石区公安局逮捕。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公诉刑诉(2016)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李建强多次入户盗窃,共计金额49200.6元,数额巨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建强的供述;2、受害人彭正莉、李殿荣、薛丽娜、高俊宝、樊花、薛建建的陈述;3、收据、协议、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被告人李建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建强窜至离石区南关兴南市场莲花超市附近彭正莉家院内,趁彭正莉无人且窗户不锁,便从窗户跳入室内盗走床上手提包内的24000元现金和卡包内的800元现金。2、2016年2月20日12时许30分许,被告人李建强窜至离石凤山底任国平家院内,趁三楼租户李殿荣家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大红箱自挎包内的16000余元现金。3、2016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李建强窜至离石区下水村锦绣福薛丽娜家内,趁薛丽娜家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门口鞋柜上黑色手提包内的3800元现金。4、2014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建强窜至离石区西崖底高俊保家院内,趁高俊保家中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桌上的一台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后李建强将该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卫卫。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整。5、2016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建强窜至离石区袁家庄二巷21号樊花家院内,趁樊花家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了衣架包内的300元现金及卧室柜子内的一枚男士黄金戒指。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鉴定价格为3180.6元。6、2016年5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李建强窜至离石区西崖底村前湾薛建建家院内,趁薛建建家中无人之际,从窗户进入室内,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回到家中的薛建建当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六次入户盗窃,金额共计49200.6元,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人也供认不讳,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建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颞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薛宁柱审判员 冯健欣审判员 王离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