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义影与被告王金鑫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影,王金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3民初5029号原告:唐义影,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临时工,住址辽宁省灯塔市。被告:王金鑫,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数控冲孔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唐义影与被告王金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博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义影、被告王金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义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4800元、鉴定费900元、交通费22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0日13时,原告在单位沈阳华海金属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妻子发生口角,被告妻子将其丈夫即本案被告找到现场,被告遂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沈阳市七三九医院进行治疗。本次纠纷经沈阳市沈北新区公安分局道义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被告至今未能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被告王金鑫辩称,本次纠纷属实,对于被告主张的鉴定费和误工费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13时,原告在单位沈阳华海金属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妻子发生口角,被告妻子将其丈夫即本案被告找到现场,被告击打了原告头部以及肩膀,被告受伤后被送往沈阳市七三九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469.3元,医嘱休息一周。2016年6月29日,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唐义影头皮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花费鉴定费9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单位沈阳华海金属网有限公司与被告妻子发生口角,被告妻子将其丈夫即本案被告找到现场,被告击打了原告头部以及肩膀,庭审中,原、被告均对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于原告因被告殴打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误工费712.04元(按照2016年辽宁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日工资101.72元的标准计算,医嘱休息7天,关于误工期间的确定,原告虽提供了单位的误工证明,但该误工证明仅能证明误工事实,误工期间应以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为准,因原告未能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发放明细等能证明误工期间工资标准的证据相佐证,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误工证明中的所载明的日工资标准不予认可。);2.鉴定费900元;3.交通费200元(本院酌定)。共计1812.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鑫赔偿原告唐义影误工费712.04元;二、被告王金鑫赔偿原告唐义影鉴定费900元;三、被告王金鑫赔偿原告唐义影交通费200元;上述款项,被告王金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金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秋菊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