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21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素娟诉被告何余权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135��原告:徐某,女,1956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何某,男,1951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