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双德实业有限公司限责任公司、霍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双德实业有限公司限责任公司,霍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1639号原告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国强、刘鹏博,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双德实业有限公司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10800400004638,住所地孟州市黄河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霍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霍涛,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投资公司)诉被告孟州市双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孟州双德公司)、霍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州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国强、刘鹏博、被告孟州双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霍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州投资公司诉称:被告孟州双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4年5月26日从原告处借款600万元,期限180天,至2014年11月25日止,约定月利率1%,被告霍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孟州双德公司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2、被告霍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600万元属实。当时借款是因为孟州市政府的招商项目铁路专用线,这个项目和孟州市政府签订有协议,孟州市政府是负责项目前期所有行政许可手续的审批,2009年9月以前应当把所有审批手续办完,由于种种原因政府没有如期办完相关手续,为了项目的推进政府把项目的手续委托公司办理,之后在相关手续的办理过程中,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配合做各种项目和手续的办理,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铁道部等一些部门的出现的不可预料的原因,手续审批完用了将近2年的时间,手续完结之后用遇到驻地部队的干涉,项目在不断的调整中,过程持续时间比较长,被告对前期的费用投入过大,无法正常推进项目的进展,因此被告向政府书面提出申请,希望政府给予解决,后经领导签字同意,让被告在原告处借款600万元用于项目的推动,这是借钱的原因。被告把钱都用到项目的推动上,被告认为这钱现在不应该还,应该等到项目全部结束后与政府进行结算后再决定这款如何还,要不被告还款,要不作为政府的投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5月26日借据一份、被告孟州双德公司、霍涛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双德公司的借款时间、数额和利率及担保情况;2、放款通知单一份,证明原告委托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向被告双德公司放款;3、银行转账凭据两份,证明鑫桥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5月27日通过银行将600万元转给孟州双德公司。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被告孟州双德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孟州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600万元,期限180天,至2014年11月25日止,约定月利率1%,被告霍涛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委托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5月27日通过银行将600万元转给被告孟州双德公司,之后被告孟州双德公司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以上即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孟州双德公司在原告处借款6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霍涛系该借款合同担保人,原告要求被告霍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原告系国有企业,该款系政府因铁路项目建设而批准同意的借款,本院认为原告是公司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因此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孟州市双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归还原告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6000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6日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霍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孟州市双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