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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5969号原告:何某,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姜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何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24日以双方经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宝娟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鹏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