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财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喜全与崔志鹏、田旭艳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喜全,崔志鹏,田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131号申请人:张喜全,男,194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娜,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志鹏,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被申请人:田旭艳,现住邯郸市,系冀D×××××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申请人张喜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旭艳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喜全以现金3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喜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田旭艳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校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