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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罗诉被告岳曾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罗,岳曾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845号原告金罗,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岳曾战,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罗诉被告岳曾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罗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金罗无视民事诉讼秩序,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6元,由原告金罗承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