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金罗诉被告岳曾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罗,岳曾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845号原告金罗,女,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岳曾战,男,汉族,住邵阳市双清。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罗诉被告岳曾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罗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院提交不参加庭审的理由。本院认为,原告金罗无视民事诉讼秩序,经法院传票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又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6元,由原告金罗承担。审 判 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