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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5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沈连恩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025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顺源轮胎制造有限公司、沈连恩、盛敏、杭州旭阳针织有限公司、杭州双恩轮胎实业有限公司、沈乐恩、康乔、沈仁元、张美娟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杭萧商外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26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502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