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9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勇与杨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杨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9269号原告:马勇,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骅,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马勇诉被告杨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燕独任审判。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勇的委托代理人潘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8万元,另外2万元按照被告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交付,双方约定借款三个月,现被告逾期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被告杨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骅向原告马勇出具借条1份,确认201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3个月。同日,原告通过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向被告名下银行卡转账8万元,原告并从其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内取现2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出具的借条等,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期三个月的事实。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未还款,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的利息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勇借款10万元;二、被告杨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马勇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杨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