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磊、孙莉莉、王晓刚、张凯旋、孙伟、张振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磊,孙莉莉,王晓刚,张凯旋,孙伟,张振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765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理事长。被告王晓磊被告孙莉莉被告王晓刚被告张凯旋被告孙伟被告张振成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晓磊、孙莉莉、王晓刚、张凯旋、孙伟、张振成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法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被告信息明确的标准应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一方面应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信息,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按时向本院提供补正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炜祁 百度搜索“”